第九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的申请,提取电子转单信息,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将处理信息反馈电子转单中心。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需核查货证的,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第十条应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下,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
一、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二、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三、申报总值需按有关币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四、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因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电子转单信息错误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电子转单信息错误时应主动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解决。
第三章 入境电子转单
第十一条 对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
第十二条 入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提供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第十四条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收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反馈接收情况信息。
第十五条 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应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六条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的申报信息受理报检,提取电子转单信息,实施检验检疫,并将处理信息反馈电子转单中心。
第十七条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子转单信息,对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检的,应将有关信息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反馈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收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上述信息,并采取相关处理措施。